潇湘晨报 2017-09-08 14:19
其实,那时候离婚早不是什么新鲜事。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亲属编》就规定了“两愿离婚”和“呈诉离婚”两种方式。1930年颁行的正式《民法典亲属编》,则规定了“协议离婚”与“裁判离婚”两种方式。
不过法律和社会传统是两码事。法律上人们有了离婚的自由,社会传统依然有强大的力量。对当时的普通人来说,离婚依然是一个代价十分沉重的事件,当时离婚率并不高。
让人大跌眼镜的是,民国时盛行同居和结束同居广告,其开放程度让现代人也只能仰望。当时有不少青年,厌烦婚姻的繁文缛节,只在报纸上刊登一个“同居”启事,便算结婚了。过几年,双方产生嫌隙,又登报“结束同居”。同居、结束同居广告与结婚广告,杂然并陈,蔚为大观。这种社会风气,颇让人忧虑。1929年,湘潭县党部呈请省委会,主张限制任意离婚,以维持固有道德。
道德和婚姻,在任何时代,都是让人头疼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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