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 2017-09-08 14:19
这种启事有没有法律效力呢?在报上公示结婚,一方面通知了双方家庭的亲友,另一方面也可在日后作为凭证,有一定法律效应。登报结婚既是一种风潮,也与当时婚姻法不完备以及婚姻登记所不普遍有关。
除了名媛淑女达官贵人缔结良缘时刊登广告,也有朋友亲人们刊登贺词祝贺的,话都是吉利的白头到老等等,显得又庄重又新派。
“新化人发了结婚的热”
“邓兴宇、左大玲结婚启事:我俩承张树铭、吴严武两先生介绍并征得双方家长同意,谨订于国历元月七号在长沙新怡园举行典礼。国难时期一切从简,特此敬告诸亲友。邓兴宇、左大玲启。”(1941年1月8日湖南《大公报》)
“任邦昌、喻子美结婚启事:谨于国历三十六年元月五日在长沙大东茅巷潇湘酒家举行结婚典礼。特此敬告诸亲友。”(1946年1月6日湖南《大公报》)
“何玉昆、陶良璆结婚启事:我俩承陈绍藩陶春林两先生之介绍并征得双方家长之同意,订于民国三十五年十二月四日长沙乐陶大厦举行结婚典礼,特此敬告诸亲友。”(1946年12月5日湖南《大公报》)
上面几则是刊登在湖南《大公报》上的结婚启事。民国时的结婚启事格式大体相同,往往在结婚典礼的第二天登报,夹在报纸的各种广告中间。启事内容比较简单,简单罗列一下典礼的时间、地点。值得注意的是,结婚启事大都会提到双方婚姻介绍人的名字,还特意强调已征得双方家长同意。可见民国时期,男女大多经人介绍相识,介绍人在婚姻中有着重要的位置。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仍然是婚姻的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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