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报 2021-02-19 08:12
在统一的国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在起草《共同纲领》的过程中,毛泽东同志提出,要考虑到底是搞联邦,还是搞统一共和国、少数民族区域自治。时任中央统战部部长李维汉认为,中国与苏联国情不同:苏联少数民族人口约占全国总人口的47%,我国少数民族只占全国总人口的6%,并且呈现出大分散、小聚居的状态,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几个少数民族之间往往互相杂居或交错聚居;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民族理论,根本上主张在统一的(单一制)国家内实行地方自治和民族区域自治,只在例外的情况下允许联邦制。俄国经过二月革命和十月革命,许多非俄罗斯民族实际上已经分离为不同国家,因此不得不采取联邦制把按照苏维埃形式组成的各个国家联合起来,作为完全走向统一的过渡形式。我国的情况则不同,国内各民族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平等联合进行革命,到平等联合建立统一的(单一制的)人民共和国,并没有经过民族分离,始终都是一个统一的国家。因此,中国不宜实行联邦制。中共中央采纳了这一意见。
《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均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由此,确定在统一的国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除上述基本政治制度外,《共同纲领》还规定了新中国的军事制度、经济政策、文化教育政策等。
毛泽东同志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的开幕词中说:我们有一个共同的感觉,这就是我们的工作将写在人类的历史上。新中国70多年的历史,证明了第一届政协会议的重要地位和意义。
(作者:谢春涛,系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副校〔院〕长)
学术指导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副校(院)长 谢春涛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统战理论教研部主任 王小鸿
国防大学政治学院副教授 李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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