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体育频道 2020-12-14 15:56
三、合同的调整和执行
自 2021年1月1日起,各俱乐部应按照上述规定的要求,使用中国足协或中国足协授权机构公布的标准制式合同模板与本俱乐部球员(包括新引进的球员)签订新的合同。如原合同薪酬高于新合同约定薪酬,双方应友好协商签署补充协议,约定薪酬差额部分的支付方式。俱乐部根据补充协议在截止2023年12月31日发放的薪酬差额部分,不纳入球员薪酬和俱乐部总支出限额的核算范畴。如俱乐部与单个球员签署补充协议的,国内球员新合同的薪酬不得低于税前150万元人民币/年,外籍球员新合同的薪酬不得低于税前133万欧元/年。
从2021赛季开始,如已和俱乐部签署补充协议的球员转会,在与转入俱乐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球员可以将已在中国足协备案的补充协议转移到新转入的俱乐部履行,并与转入俱乐部签订新的补充协议。新补充协议中的实际应付款金额、支付方式和相应条款原则上应维持不变。任何情况下,俱乐部不得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增加球员的年度薪酬收入。
上述原合同是指已在中国足协进行备案的合同,或在2020赛季中甲联赛最后一个注册转会期结束后第一天至本文件签发颁布日之间签订的并于2020年12月16日17时前通过信息化平台上传的符合规定的球员合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合同,不得作为双方协商签署补充协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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