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 2018-01-12 14:23
新中国成立前,保险行业是由资本家经营的。由于北京不是水陆码头,货物的集散比较零星,仓库堆栈业的经营比较少,工商业不如上海和天津发达,加以一般工商业者思想比较保守,所以保险业也不如上海和天津发达。
1936年,上海宁绍人寿保险公司首先在北京开办保险业务,不过,“七七事变”后,因业务清淡,就结束返沪。1942年10月,北京成立保险同业工会,全市有联保、永宁、先施、泰山、太平、中国等六七家保险公司。抗战胜利后,南方一些保险公司先后在北京设立分支机构,曾经扩展至21家。(1980年10月10日《北京日报》3版,《北京的保险业》)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银行出资组建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49年5月14日在北京开始营业。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第93条明确提出:国家举办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群众卫生事业,并且逐步扩大这些设施,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
根据宪法规定,1955年,北京试行了家庭财产保险。据本报1955年3月13日1版《市保险公司东四、东单办事处试办家庭财产保险》一文记载:北京市人民保险公司试办家庭财产保险,这种业务是这个公司的东四区办事处和东单区办事处分别从1954年10月和1955年1月开始在当时的东四、东单两个区内重点试办的,承保财产涉及房屋、家具、衣服、行李等。由于这种保险业务符合市民的需要,所以在试办过程中受到欢迎。当时,东四六条胡同住户路妙英说:“保险对我们有好处,万一发生事故,我们就有了保障;同时,保了险对国家建设也有好处。”东单牛毛大院住户王景华把自己所住的房屋保了险,他说:“参加了保险,生活可以得到进一步的保障,心里就踏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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